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5120的规定进行。
5.2 表面质量用目视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粗铜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及小样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所附的质量证明书不符时,应在收到小样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样品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单位分析,以仲裁分析结果为准。
6.2 组批
粗铜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炉次且形状大致相同的产品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批粗铜锭应进行化学成分及表面质量的检验。
6.4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制样
6.4.1 仲裁取样
6.4.1.1 每批粗铜随机抽取粗铜锭,小于30t时,取样锭数不少于3锭;大于30t时,取样锭数不小于5锭。
6.4.1.2 用直径14~18mm钻头钻取样锭。钻样时,清除全部外来物,沿样锭两条长对角线的四等分点处钻穿5孔。当铜锭厚度大不能一次钻穿时,可在锭的正反面相对应的点上各钻样锭厚度的二分之一,两孔可以不是同心圆。
6.4.1.3 钻样时,为避免钻屑氧化,要保持钻头锋利,并可使用酒精冷却,钻头转速应以钻屑不氧化为宜。
6.4.1.4 钻样时,应防止钻屑飞溅损失。收集钻屑时,应防止钻屑以外的氧化皮等杂物落入钻屑内。
6.4.2 样品制备
6.4.2.1 按以下方法制备成4份样品,供方、需方、仲裁、备用各一份。
6.4.2.2 铜分析样品的制备
将收集的全部钻屑用磁铁除去混入的铁屑,再用0.44mm标准筛筛分,筛上、筛下样品分别称重、缩分,各取出四分之一,取出的筛上、筛下样品分别按四分法缩分成4份,随即分别用铝箔袋封存。
6.4.2.3 金、银分析样品的制备
将6.4.2.2条中剩余的筛上、筛下样品合并,加工破碎至全部通过2mm标准筛,用磁铁除去混入的铁屑,再用0.44mm标准筛筛分,筛上、筛下分别称重、缩分成4份,装袋封存。
6.5 日常取样、制样方法按附录A进行。
6.6 检验结果的判定
6.6.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符合4.1条规定时,按批重定牌号或退货。
6.6.2 表面质量不符合4.2条规定时,按块处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