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消息:矿业权的拍卖,实质是一种财产权利的拍卖。它遵循“价高者得之”的市场经济原则,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来完成某种探矿或采矿财产权利的拍卖。对这种拍卖,人们通常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相提并论,其实二者拍卖的价值基础是不同的。
政府拍卖土地,卖的是一种有时间限定的土地资源使用权;而政府拍卖矿业权却复杂的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种拍卖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不需要勘查投入的矿产的矿业权,如砂石等,政府可以拍卖。它出卖的实际是砂石资源的级差收益。
第二,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但因各种原因勘查或开发主体已经退出,政府可以拍卖。江西拍卖的应家磁坞金矿,应属于这种。它出卖的实际是矿产勘查出资者风险投入形成的一种财产权,而不是矿产资源使用权本身。
第三,某些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由于成矿条件比一般的区块要好,很多勘查主体争相登记,用既定的探矿权使用费授予难以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可以采取政府拍卖的方式出让。它出卖的实际是该区块的级差收益。
从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和拍卖矿业权的不同理论依据中,应当引起如下思考:
对政府拍卖的矿业权,并不能像拍卖土地使用权那样期望过高,对此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恰如其分的估价。
政府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上是垄断的,所有进入市场的土地都必须经过这一关,因而是大量的普遍的。而政府拍卖的矿业权,却不存这种垄断的一级市场,只有在上述已经提到的三种情况下,政府才能拍卖。因为矿业权是谁出资谁就有权占用,交付的探矿权使用费并不是一级市场。所以政府所能拍卖的矿业权,不会像土地使用权那样规模大价款多。
需正确认识矿业权市场在矿产勘查和开发中的作用。
在我国,矿业权进入市场无疑会大大推动我国矿产勘查和开发的发展。但是也要认清,矿业权进入市场的部分,仅仅是矿业权生产的一部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矿产的勘查和开发将会越来越多地实行一体化。一体化之后,矿业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进入市场的,这既可以减少矿山企业的不确定性,又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所以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既要培育和发展矿业权市场,更要在优惠和鼓励矿产勘查投入上也就是生产上研究对策。
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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