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㈠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㈡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㈢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㈣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㈤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矿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公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1] [2] [3] 下一页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