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化工地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为化学工业矿山生产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化工矿产资源,特《制定化工地质找矿奖励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地质找矿奖即工业矿床的发现奖,包括荣誉奖和物质奖,属一次性奖励。奖励直接找到具有工业价值的化工矿产矿床的各类地质科学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凡化学工业部系统所属单位的集体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给予奖励。
第三条 凡在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下述成绩之一者,均可申请奖励。
1.首先发现和评价有开采价值的化工矿产矿床。
2.在已作过评价的化工矿产矿床中,发现新的工业矿体或扩大已知矿床的规模,增加的储量达到小型、中型或大型规模矿床,为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做出了贡献的。
3.在综合勘探、综合评价中,发现新矿种(有益组分)或新用途,提高了矿床的经济价值,增加了储量。
第四条 根据矿床规模、国民经济意义、工作难度,分别确定奖励等级和条件如下。
一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一等奖。
1.经工作证实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急需的(如钾盐)或重点化工矿种(如富磷矿)的优良大型工业矿床。
2.在北方缺磷省区找到易选中等品位,经工作证实是基本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大型工业磷矿床。
3.在已建化学工业矿山深部,边部或附近找到,并经工作证实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大型工业矿床。
二等奖:凡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二等奖。
1.经工作证实基本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或地区性急需、重点化工矿种的大型工业矿床,符合当前技术经济条件的国家急需和重点化工矿种的中型工业矿床。
2.在北方缺磷省区找到易选中等品位,经工作证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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