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涉及淘汰的范围包括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力、焦炭、钢铁、水泥等共计14个行业,并明确规定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落后产能的淘汰要在2011年底完成。
铜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铅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锌冶炼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文件中并未提及2011年底前需淘汰的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落后产能具体数量。
为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工作措施主要包括鼓励和加大执法力度两个方面。在财政资金引导上按照“早退多补”原则,鼓励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同时还建立政策激励机制,给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采取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实行惩罚性电价等措施。另外在环保监管、项目审批和证照管理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