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查〈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铜冶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五鑫铜〔201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评估和审查,该项目尚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项目所在的新疆阜康重化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要求解决的调整园区规模和产业布局等问题尚未得到落实;项目选址地下水环境敏感,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将对城市饮用水源地产生污染,将进一步挤占下游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取水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三)危险废物送昆明西科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的方案不可行。
二、鉴于上述制约因素,我部决定不予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你公司应采取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在解决上述制约因素后,再重新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部审批。
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部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并接受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