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20.384元/股,本公司 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 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 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 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公司A股股票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2月21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 期转股价格(15.68元/股)的130%(含130%),已满足提前赎回条件。根据上述约定 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 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召开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铜陵 转债”赎回条款的议案》,决定对赎回登记日之前未转股的“铜陵转债”全部赎回。本公司将尽快刊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铜陵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 公布有关提前赎回“铜陵转债”的详细信息。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六届十一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铜陵转债”赎回条款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 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本公司有权按 照债券面值的 103%(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 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本公司 A 股股票自 2011 年 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21 日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15.68 元/股)的 130%(含 130%),已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决定行使“铜陵转债”提前赎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