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1年3月25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25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向各家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伊藤忠金属株式会社和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0,7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合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常熟市铝箔厂、张平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251,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肖今声先生、陈枫先生、王则斌先生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2010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