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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首例醉驾案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卢 瑾
    铜之家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良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徐良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良顺表示服判。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首例醉驾案在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良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徐良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671124131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铅山县永平镇文家桥村马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1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1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徐良顺与孙永忠、江火兴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喜来乐”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孙永忠的赣F86408号农用运输车前往永平矿拉废渣,途径永平铜矿一矿区路口时,被正在执行路检任务的铅山县交警大队紫溪中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徐良顺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酒精测试检查,经“酒安1000”酒精测试仪初步检查,被告人徐良顺口腔中酒精含量超过120mg/100ml,后被带至铅山县广慈医院抽取血样,经上饶建平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抽样鉴定,徐良顺血液内乙醇含量达19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良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徐良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良顺表示服判。

      【连线法官】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意味着,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随着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益增多,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对自己和对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害。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醉酒驾驶行为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整个性质意义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加大了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醉驾入刑”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但维护了公民切身利益,而且填补了法律空白、规范了司法部门的执法。

     
     
     
     
    关键词: 铜之家 醉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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