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照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199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照完和陈招新(已判刑)乘坐被害人林医圣与余伪军合伙经营的客运小四轮农用车因未付车费,遭到林医圣的指责后被迫付了2元钱车费。为此,陈招新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
1996年3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照完伙同陈招新、张凉学(已劳教)、林校务(另案处理)等人在铅山县葛仙山乡长岭小学附近公路,拦下林医圣、余伪军经营的小客车,欲殴打被害人林医圣等人。被害人林医圣和余伪军便取出菜刀进行自卫。被告人陈照完等人就跑到附近村民家中取来锄头,铁铲、扁担等器具,追打被害人林医圣、余伪军。被害人林医圣在逃跑过程中被陈建定(已劳教)拦住去路,后被迫跳入路边的水田。被告人陈照完等人就在路边用石头砸被害人林医圣,陈招新和陈照亮则先后跳入水田分别用尖刀刺杀,扁担殴打被害人林医圣。之后,被害人林医圣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计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法院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照完伙同他人故意杀害他人,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照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照完与被害人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