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和其父亲刘某某在虹桥乡牛头源附近的田地上,因本村集资修路款一事与被害人邱某(系被告人舅舅)发生争吵。被告人刘某用拳头、脚将被害人邱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已于2010年8月31日赔偿被害人邱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人民币一万元整,被害人亦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邱某系亲属关系,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