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失火案,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0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来到铅山县玉石村子垅自然村自己耕种的稻田清理杂草,将其堆放在一起,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草堆。尔后火借风势迅速蔓延至旁边的“博岭”山场和“岭背”山场,被告人王某发现后便用树枝扑打,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引起森林火灾。经铅山县森林资源资产监测中心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50亩,其中马尾松林105亩,油茶林45亩,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5,515元。
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到铅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给了受害人经济损失10,8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