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铅山县湖坊镇台球城内,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共计约为0.766克)卖给吴某。之后吴某将毒品带至湖坊一宾馆房间内与郑某、徐某等人共同吸食。当天下午5时许,吴某委托谢某将购买毒品的600元现金送至台球城交给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罪有异议。辩解其只是给了吴某毒品但不是买卖关系,所得的600元现金是向郑某借的。要求宣告无罪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要求宣告无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