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期中复审终裁,肯定了澳大利亚在原裁决中部分裁决,并作出了两项新裁定。
新裁定认为,原铝的进口价格不能反映竞争激烈的市场成本,因此不应被用作建立正常价值的结构成本;用作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和临时反补贴税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无损害价格应根据铝型材品种来确定;并且发现原裁决中关于广东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ium Co Ltd’s)的正常价值的计算有错误,经更正后,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小于2%,为微量。
根据处理工艺的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联合税率如下: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征收3.8%-7.4%的税率;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td)征收6.1%-13.6%不等的税率;广东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征收5.5-7.6%不等的税率;其他公司征收6.4%-12.4%不等的税率;对不合作出口商征收高达22.4%-33.3%不等的税率。
终裁还特别规定,除了上述税率外,如果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确定出口价格,则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进口广东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铝型材所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将被退款。为了保持机密性,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和非伤害性的价格将不会公布。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6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9年11月,澳大利亚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