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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汉离婚与干女儿结婚 干妈诉请返还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铜之家讯:陈某本是张老汉和李某的干女儿,在张老汉和李某协议离婚后与张老汉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张老汉去世后继承了张老汉的全部遗产。李某以自身存在智障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张老汉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返还干妈两千元。

        陈某本是张老汉和李某的干女儿,在张老汉和李某协议离婚后与张老汉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张老汉去世后继承了张老汉的全部遗产。李某以自身存在智障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张老汉与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返还干妈两千元。

      原告李某起诉称:张老汉和李某原是夫妻关系,陈某系张老汉和李某的干女儿。2010年2月在陈某的带领下夫妻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载明原告与张老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随后陈某和张老汉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张老汉去世后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张老汉的全部财产。原告认为自身系智力残疾人,在未告知其子女的情况下,不该通过协议方式与张老汉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李某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李某与张老汉离婚时已经商定无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与张老汉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处理完毕。双方离婚后李某曾先后从张老汉处领走25000余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财产分割。鉴于张老汉在与原告离婚后已给付原告部分财产,且张老汉已去世,被告应予以返还共同财产的剩余部分。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返还李某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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