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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动议“借精生子”后反悔离婚引发抚养纠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06
    铜之家讯: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张是在张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某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经张某同意并介绍,虽然小张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张某对小张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做张某的工作,张某最终同意每月给付小张抚育费200元。考虑到张某无工作,经济较为拮据,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林某离婚,小张归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

    因为自己不能生育,求子心切的张某自导了一场“借精生子”的闹剧,不料事后却反悔,以儿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向妻子提出离婚。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奇怪的离婚纠纷。

      张某与林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相敬如宾,恩爱非常,都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婚后两年,妻子林某仍然没有怀孕的迹象。2001年,两人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为了爱情的延续,两人商量着去抱养一个孩子,但是努力了很多次均以失败告终。求子心切的张某想出了一个“借精生子”的主意:将本家的一个亲戚方某介绍给林某,让林某和方某生孩子,待林某怀孕以后,方某与林某即断绝往来,三人约定均不能告知孩子自己的出生秘密。2005年,林某的孩子出生,张某也将孩子视如己出,并亲自为孩子起名小张。

      但是好景不长,张某与林某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不堪忍受的张某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孩子小张归林某抚养,并由林某自己承担抚养费。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小张是在张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林某向他人借精生子是经张某同意并介绍,虽然小张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张某对小张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做张某的工作,张某最终同意每月给付小张抚育费200元。考虑到张某无工作,经济较为拮据,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和林某离婚,小张归林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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