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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偷车 十一人“陪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9-06
    铜之家讯: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武等11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杰、李江、李帅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武等5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

        无视国法,90后小伙连续偷车;贪图便宜,11位农民知赃买赃。9月5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盗车贼王永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曹武等11位买车人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处罚。

      被告人王永吉,男,1991年12月出生,初中肄业,长垣县魏庄镇农民。被告人曹武等11人分别为封丘、长垣、延津县农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永吉在封丘县城关镇物资局门口,将受害人王胜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王永吉于2010年底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长垣县的宋涛,被告人宋涛又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长垣县驾校的李周。

      2011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永吉在获嘉县,将被害人刘国利的海马福仕达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0元。2011年1月底,被告人王永吉将偷盗的面包车开到长垣县大众车行,在被告人孙增的介绍下,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延津县的曹武,被告人曹武于2011年2月27日又将该车以28400的价格卖给长垣县的孙华。

      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永吉在辉县市稻香路盗窃一辆秦川富莱尔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2010年底,被告人王永吉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江,被告人李江又将该车以50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帅,被告人李帅又将该车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于成。

      2010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永吉在延津县公路局楼下盗窃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000元。2010年底,被告人王永吉将该车拉到封丘县冯村乡一废品摊上,被告人丁杰按照老板的指示以2400元的价格将该车收购。

      2011年3月12日下午18时左右,被告人王永吉在获嘉县城将被害人宋和平北斗星汽车偷走,该车价值29900元。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永吉又在辉县市稻香路盗窃一辆秦川富莱尔汽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2011年2月李帅又将该车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于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武等11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贩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杰、李江、李帅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武等5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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