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以给货主运送货物的名义骗取废铜40余吨,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现年42的王某家住巩义市鲁庄镇,2009年9月2日,其与常某(已判刑)、常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斯太尔货车与广州中原货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协议》,承运由巩义市新昌铜业有限公司从广州购买并委托广州中原货运公司运回巩义市的45205公斤废铜,但他们将废铜运出后,将其中的10余吨卖给了在山西省怀仁县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郭某,得赃款人民币41万余元。就在他们准备将剩余的34590公斤废铜也卖出时,被怀仁县公安机关查扣。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45205公斤废铜价值人民币1943815元。案发后,查扣的34590公斤废铜已发还巩义市新昌铜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