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邢世平证实了当天下午拨打王朝电话,通话清单显示王朝接听邢世平电话时使用的是被抢手机的事实”
“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这是法院判决书上写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信息都表达的一个意思,王朝并没有用抢来的手机打出过电话或者发过短信,否则法院一定会把打出或者发短信作为有力的证据的。现在的证据仅仅显示王朝通过抢来的手机接听朋友的电话。
这就很奇怪了,相当奇怪。既然是12点左右抢劫得来的电话,既没有打出去过有没有发过短信。朋友是怎么知道这个抢来的电话号码的呢???
“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朋友底某,底某将手机交其子史某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抢劫以后用抢来的手机接听电话很不符合逻辑,再把抢来的手机送人,这就更加的不符合逻辑了。
这案子不简单。我有一种恶心的感觉,中国太可怕了!
王朝是用自己的卡插入被抢手机的,就这么简单! 按照这个轨迹是完全可以判刑的,维持原判没有问题。但是控方应该给出其他更加有说服力的证据,此案需要说明的地方还很多!
电信查记录,怎么可能查到手机的型号,只能通过手的机号码来证实哪个手机接的哪个电话啊。即使王朝把卡换到被抢手机,电信部门的记录仍然会是王朝的电话,不可能是被抢手机的。
即使电信部门真的很牛,连客户换了手机都知道。
那么我只想为为什么王朝要把自己的卡放到被抢的手机里,为了更好的为警方提供证据吗?
我是专业做移动基站设备的。根据内容推理的。如果不是将手机卡插入被抢手机。那么控方就没有事实根据。 移动基站不会收集手机型号,但是手机串码会随包发送。因此根据串码是可以判断手机型号的,就这么简单!
所抢到的手机是属于赃物,属于入室抢劫的重要证据, 王朝怎么可能将他交给自已认识的熟人底某呢? 只有两种可能:1.王朝是一个脑残的大**;2.李肛伙同他人陷害王朝。
抛开证据前后矛盾不说,我们就从情理来说,这个案子完全不符合逻辑。一个人身家百万,即使生意不顺,即使家道中落。也不至于去抢劫一个陌生人,而且还是随机突发的。万一那个人没钱呢?身家百万如果真要走入抢劫的窘境,抢一万多又有什么用呢?干完还故意用抢来的手机打电话,故意给朋友继续使用该手机。这整个流程都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所作所为。
我打过一个民事纠纷官司,深知法官对于法律的尺度,弹性掌握的炉火纯青。要整一个人,很简单。一个犯罪动机不明确,证据也很含糊的案子。竟然二审了还是同样的结果,只能说太黑了。
那为何法院的判决书不这样写:“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插入自己的电话卡)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赶去处理交通事故。”
如果真如你说的那样,我想一个判决书不可能那么不严谨,连用谁的卡,谁的手机都不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