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傅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车载傅某某),在铅山县湖坊镇世纪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途经世纪路十字路口时,未停车瞭望且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右侧路口驶出的由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傅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傅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傅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人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傅某某系被告人傅某的父亲。傅某某年龄达87岁,患脑出血病从县人民医院出院不久,案发当时被告人傅某正驾驶摩托车带被害人傅某某到诊所就诊。被告人的母亲出具报告请求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傅某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父女关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