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欧绍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欧绍轩档案:
欧绍轩,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2年至1985在广西第十劳改支队历任管教员、副支队长、副政委;
1985年至1987年在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读书;
1988年至1989年在广西第十一劳改支队任副政委;
1990年至1993年在广西钟山县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
1993年至1997年在钟山县委任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1997年至1998年在广西贺州地区中级法院任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8年至2004年在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任党组书记、院长;
2004年至2009年9月任广西高级法院任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