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起诉条件7日出裁定
【草案】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上述修改是针对有的法院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只口头告知,使当事人难以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多次参与民诉法起草。他表示,诉权就是人权,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时,必须保障他能够有司法救助的权利,这就是正当程序。
不过他亦坦言,起诉难一向是很大的问题,最早当事人起诉得有介绍信,比如单位介绍信、基层组织介绍信等,没有这些就不考虑。1982年起草时规定了立案期限,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突出,没想到法院后来规避法律,不作答复。
他批评有的法院很恶劣,当事人递交起诉看都不看;有些法官恶劣到甚至把起诉状丢出去,反正过了7天只当没这回事。
对于目前草案的规定,江伟认为,法律应该想办法让立案真正有保障,建议明确写上“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必须立案登记”。如果更进一步,还应该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