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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大修报人大审议 公益诉讼首次入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丰收


      机关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江伟对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表示欣赏,他解释,公益诉讼的根据是超越民事案件原本属于个人之间的、团体之间纠纷的,必要时国家要干预,目前的草案规定除了国家干预,社会也应当干预。

      不过对于目前草案中将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江伟认为,其他国家个人也可以提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对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他认为有些问题还要研究。他举例,有人起诉火车上厕所要另外收费,他告了铁路,这个起诉不光个人而是改掉这个制度的问题。但这个人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种个人虽然是集体的一员,但他本身就是受害人,这个起诉除了代表自己,也代表了同一类受害人,这算不算公益诉讼?另外还有公路收费,涉及这些问题。这些国家机关不会去搞,也没有团体,必须得个人来搞,这个个人又是有利害关系的,这能不能算公益诉讼呢?因此,到现在为止,个人的问题没弄清楚。

      江伟认为,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重要,目前草案规定了环境污染、消费者利益两种大的公益诉讼。他分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没法弄,“中国的消费者团体不是标准意义上的,他根本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国外团体是有会员收费的,人家说代表多少人很清楚,咱们国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怎么看待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也需研究清楚。江伟表示,比如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职权就是应当管理它,现在又起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如何划分?“本来污染你就有权处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也得征求你的意见,污染消除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是一样的,所以让环保部门去起诉毫无意义。”

      【小额诉讼】

      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审终审

      【草案】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江伟对目前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只划定5000元,没有明确案件的其他情况,这种案件的未来很难说。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5000元太少,但有的地方5000元就不能算小额。

      江伟建议,在划定金额的同时,对案件以列举方式类型化。比如,学习国外的经验,列举出房租、小额欠债纠纷等,列举一些类型案件,不列举无法判断适用范围。而对于一些金额不大但当事人就是为了争一口气的诉讼,要从小额诉讼中排除。比如,家庭、邻里、名誉纠纷,这种案件最好是调解,平息怒气,否则打官司就没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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