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
监督民事诉讼检方可以抗诉
【草案】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可以监督调解协议。检察院因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可以查阅法院诉讼卷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解读】江伟认为,不宜限制检察院的监督方式,目前的规定实际上将检察院的监督方式限制在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上,只要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就可以了。
同时,他认为目前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确,以检察建议这种监督力度比较弱的监督方式为例,法院可以不予理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草案应该写明“检察建议到期答复,如果没有说明或说明不够,检察院可以再次提出”。此外,江伟认为,还可以把纠正违法通知这种方式写进去,“纠正结果应当向检察院反映,不纠正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检察院就曾推动过强化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那次修法未能对此作出规定。
有不同观点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过大,会影响法官独立。
对此,江伟并不认可。他认为,检察院就是监督法院违反法律的问题,“只要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人家凭什么监督你?所以不会影响司法独立。”
【鉴定意见】
当事人有异议鉴定人应出庭
【草案】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解读】江伟解释,法官过去有顾虑,认为这是专业知识,他判断不了,一旦有问题,他原先有个鉴定结果,现在提出异议,他又另外找一个,另外来一个如果跟这个不一样,又麻烦了,他信哪个呢?
此次修改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如果有问题,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让鉴定人出庭,因为他不出庭解释,别人也听不懂。
此外,解决此类问题还有鉴定人出庭时,再找几个专家证人来听,如果鉴定人说得有道理就认可,说得没道理就可以提出来,用这个办法来帮助法院确定事实,不然法官经常不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