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诉讼?
2006年12月27日,一纸以吴英为原告,胡滋仁、刘贤富为被告的诉讼,出现在金华中院。该诉讼内容为:2006年11月12日、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胡滋仁、刘贤富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原告将自己合法拥有的6套房产、12套房产分别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1680万元、138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胡、刘仅分别支付了购房款1470万元、1100万元,尚欠210万元、280万元。为此,原告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等要求。
次日,金华中院即出示调解书。根据调解书,法院判令胡滋仁、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80万元欠款,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当即交付给被告胡、刘房产证及房产钥匙。
“这是一起假诉讼。吴英并没有提起过诉讼,诉讼及判决依据的房屋转让协议都是吴英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签署的空白文件。”吴英父亲称。
吴英在此民事案件之后的一份申述材料中称,“我与胡滋仁、刘贤富均不认识,也没有发生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没有收到他们的购房款,因为如果那么大数额,肯定走银行,不可能是现金。收到胡、刘款项的笔记是绑架中被逼迫写的;律师委托书也是逼迫写的”。
另外,吴英父亲认为此诉讼和调解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个是法院主持调解并签署调解书时间为2006年12月28日。这正是吴英被“绑架释放”的当天。另一个是,该案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金华中院仅用一天时间就受理并完成调解程序。
记者曾为此致电金华中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赵绍庆询问起诉日期,赵绍庆证实是“当天起诉当天庭下调解”,确认吴英没有到场。
正是上述两点,吴英父亲认为值得质疑。
随后在2008年,金华中院下发《2008金中民再第一号》、《2008金中民再第二号》裁定书称:本院经再审认为,本案(上述吴英民事案)所涉《房屋转让协议》缺乏证据印证其真实性,该协议约定已付1470万、1100万元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但这再审裁定已经下发三年了,也没有听说此案移交到公安机关。”吴英父亲称,民事诉案和当事人的处置到目前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我们思考了几年,这个逻辑已经很清楚了。某些人通过以吴英为原告的假诉讼,造成房屋转让的既定事实,只要被告支付余额(210万、280万),就可以合法占有吴英房产。这些房产买来的时候就值1个亿左右,还不包含现在升值。怎么可能以3000万(1380加上1680万元)转让。”吴英父亲称。
因此,吴英家人对该民事案件提起了上诉。“就是要弄清楚为何有些人要造假诉讼,为什么不查清楚这个案子和当事人。”吴英父亲说。
于是,便有了上文所述的今年9月下旬浙江省高院将此民事案件发回金华中院重审的进展。在张雁峰看来,此民事案件发回重审,表明法院已认识到
案件审理、调解有问题,“已经在纠错了,但是纠错得彻不彻底还不知道。”
他认为,如果能将民事案件搞清楚,那么吴英案中的资金去向、绑架等问题就会更清晰,利于刑事案件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