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卫生部早在2006年就重申,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即使“字不好看”,只要篡改了病历,无疑就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其实,不管是患者就诊还是抢救,按照正常的诊疗和抢救流程及措施,只要做到了认真、细致、科学,即使没有挽救患者生命,作为医护人员也足可问心无愧。问题是,如果心里没鬼,心里不虚,何至于要篡改病历,将“感冒”诊断修改为“手足口病”?这其中到底有没有猫腻,有没有医护人员的失责,是必须追问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必须及早介入,对医疗事故做出科学、权威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