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三,案发猫腻:当被一帮人灌醉的杨某凌晨零点多醒来,发现自己全身赤裸的躺在一个陌生房间后立即报警(中途醒过一次认出是林某在发泄兽欲,只能骂却无力反抗),警察赶到后确认是林某的家,但并没有提取现场的床单等证物。而之后当受害人提供案发时所穿衣服给警方时,经办民警却拒绝接收,还说上面的“白色污渍是墙上蹭的,红色的污渍可能是喝酒吐的”,直到离案发一个月后在受害人强烈要求下,经办民警才接受了衣物。警方调取了当晚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林背着没有意识的杨,去的林家。而案发当晚,林某口中那“公安局里没有他摆不平的事”的朋友——前警察张卫东给受害人电话,说“这件事顶多是猥亵,不算强奸”。
——警察无视证物,前警察判定属猥亵,猫腻?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