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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审判当天,孔得红对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供认不讳。但拒绝承认强奸罪和寻衅滋事罪。
当天,法院还同时审理了马国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庭审结束后,马国庆的代理律师对记者表示“无可奉告”,拒绝接受采访。
激辩“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的“强奸罪”拒不承认,认为强奸罪罪名不成立。据了解,当天,公诉方共指控孔得红先后曾强奸3名妇女。是否构成强奸罪,成了当天庭审的焦点。
围绕这一罪名,公诉方、受害人代理律师、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刘辉及毛鹏律师的回忆下,庭审现场得以部分还原。
“我今天很欣赏你刚才在郭某故意伤害案时说的一句话:‘大家都是做父母的,人家的儿子也是儿子’。我们希望以这句话作为谈话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取向。”刘辉开始向孔得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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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庭质问孔得红:“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你已自认至少和六七个女孩发生过性关系,其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你一直主张她们都是自愿的,那你身为他人的父母,你认为这些未成年人是基于什么原因,自愿和你这样一个48岁的已婚老男人发生性关系?是看中你的相貌、人品,还是金钱?”
沉默数分钟后,孔得红给出了回答:“我道德败坏,我生活作风不检点……但我没有强奸她们。”
此前,孔得红的辩解理由是:自己与许佩佩是恋爱关系,和另两名女生都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基于此,刘辉律师针对“定罪”问题认为:首先,各方对于孔得红与许佩佩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这点均无异议;其次,如果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许佩佩的意志,则应认定为强奸。本案中,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强奸罪名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