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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官员复出 民意怎成了臭狗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5  来源:红网
    铜之家讯: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官员复出,民意怎成了臭狗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邱建国将出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官员复出,民意怎成了臭狗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复出,“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证实,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有关邱建国复出的消息尚未得到当地官方确认。(《京华时报》12月4日)

    几大门户网站,都转载了这条新闻,网友热情也都超高,短短几小时之内,参与人数就都超过了5万。浏览网友跟帖,发现意见几乎是一边倒,不理解、愤怒而又无奈。但是,由于中国的干部没有退出机制,“问责官员”必然面临着复出的问题。有复出,就必然会产生争议,因为历史痕迹客观存在、无法消除。

    实事求是地讲,对待“问责官员”,我们也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对那些负有直接责任、思想基础已经坏了的“官员”,应该坚决地清除干部队伍,不能给任何复出的机会;而对那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而被问责的官员,我们的确不能一棒子打死,在制度层面上是应该允许他们复出和晋升的。

    问责官员究竟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程序复出和晋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很多国家,由于公务员是分类的,问责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也是分情况的。对常任性质的公务员,只要没被开除,问责期满就可以复出和晋升;对于选任性质的公务员,复出和晋升与否,完全取决于选民的选票;对于入阁性质公务员,则由组阁者决定,而民意机关往往具有同意权或质询权。而我国,由于公务员的性质并没有划分的这么细,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来规范,所以“问责官员”的复出和晋升多数时候就成了令人关注和容易产生争议的新闻。

    人们期待能够有相关的制度来规范问题官员的复出晋升问题,但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曾经被寄予厚望的《行政监察法》修改,在2010年6月尘埃落定的时候,也没有碰这个话题。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仅仅是规定,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至于复出,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免职、撤职,是为了“医病救人”;复出,是为了“知耻而后勇”。因此,问题官员复出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知道“耻”了,是否治好了“病”。如果轻易让那些主观世界没有丝毫改造的“问题官员”复出,谁也不能保证他们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甚至误国、误党、误民。但免职、撤职期间,“问题官员”是否真心检讨悔过,主观世界是否改造地足以担当新任的程度,又是一个自由心证的问题。

    一个人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决定问题官员复出与晋升,不能任由官方自说自话。在如今的民意时代,不能不考虑民意,只有符合民意的问责官员复出和晋升,才不会影响政府的威信,任何逆民意的复出和晋升,对政府公信力都是一种伤害。因此,应把对问责官员问责期内表现的评价权交给民意,把问责官员复出和晋升的决定权也交给民意,这是消弭争议的最好办法。

    当然,在目前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先由代表民意的人大来作出评价,作出决定,这至少比行政权力得自说自话要有说服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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