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海峡都市报的详细报道:
这是去年“市区福星小区天台碎尸案”的案情(本报去年6月27日、7月17日曾报道),可谁能想到,下如此毒手的动机,竟然是4000元的债务纠纷。
凶手刘某龙和被害人冯某庆原本合作做有偿捐肾中介,因冯某庆想单干,刘某龙就想把借给冯的4000元钱讨回来,但冯某庆不还。于是,刘某龙约上同伙孙某明,备好杀人工具再次去讨债,讨债不成后残忍杀人分尸。刘、孙两人抛尸后,还曾约定“谁被抓谁扛着”,但刘某龙落网后,在看守所内又供出孙某明。
日前,漳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龙与孙某明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杀人:
事先备好工具 讨债不成就杀人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龙和被害人冯某庆合伙做器官移植中介,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