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美国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下称唯冠深圳)侵犯
IPAD商标权案终于有了结果。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关于法院判令“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和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682310)的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
若该判决最终生效,则意味着苹果要么花费重金从唯冠深圳手中购得IPAD商标;要么放弃在中国内地以iPad标识销售平板电脑。
由于唯冠深圳持有的IPAD、商标在先,苹果要想在中国内地申请iPad商标权,几乎没有可能,因为,太相近,商标法不允许。
由此,苹果iPad在内地的销售或将遇到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