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起IPAD内地商标
2006年苹果开始策划推出
iPad平板电脑,不过雄心勃勃的苹果公司却发现与iPad名称相似的“IPAD”和“iPAD”已被唯冠公司注册成为注册商标。
从2000年开始,唯冠控股旗下的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台湾)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持有“iPAD”商标。2000年1月、2000年9月,唯冠旗下唯冠深圳又分别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和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682310)。
为了平板电脑计划的顺利实施,苹果的壳公司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与唯冠台湾达成协议,唯冠台湾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IP公司。随后IP公司于2010年2月将“iPAD”商标以10英镑的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不过,对于这宗转让,唯冠深圳却并不买账。唯冠深圳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唯冠台湾3.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唯冠台湾没权利将其出售,唯冠深圳也从未收到商标权转让费。
最终,苹果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4月苹果公司和IP公司将唯冠深圳告上法庭,要求唯冠深圳归还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其调查、费律师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深圳市中院曾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该案。
在法庭上,苹果公司称,唯冠国际CEO杨荣山既是唯冠台湾的负责人,也是唯冠深圳的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对唯冠深圳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唯冠深圳该案的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则认为,虽然苹果公司声称“唯冠台湾公司”是“唯冠深圳公司”的总部,但是从股东结构、工商注册等角度来看,两家公司是不同的主体,所以唯冠台湾无权售卖本来归属唯冠深圳的商标权。
官司历经两年,终于有了眉目。
深圳市中院一审认为所涉商标转让协议是唯冠台湾与IP公司之前签订的协议,并非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涉案商标作为被告公司的财产,处分该商标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尽管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山也是唯冠台湾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也无权处分被告公司的财产,在授权协议中,内容及签名盖章均是唯冠台湾,与被告没有关联性。
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台湾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亦不成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不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席马翔则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了异议。
马翔告诉《法治周末》记者:“IPAD商标转让案更多的是诚实信用问题,而不是受让方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在受让方已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商标转让方应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否则不利于法律精神的贯彻,不利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