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长沙市中院认为浏阳市法院一审判处邓文兴犯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的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判决合理,依法驳回上诉人邓文兴、柳青、夏平华、邓志良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