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8月上旬,至2011年2月上旬,翟小刚先后给董小斌汇款190余次,汇款金额共计292200元。董小斌只要看到建行卡内有钱打入,就立刻将钱转到其在宝丰县的另外几个账户中。董小斌在拿到这些钱后,不是去网吧玩梦幻西游,买点卡和装备,就是拿着这些不义之财到全国各地旅游挥霍,最终将几十万元挥霍一空。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翟小刚在最后一次给董小斌汇款后,恍然大悟自己原来是被骗了,遂将董小斌诉至二七区法院。
二七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认为:董小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小斌诈骗他人现金,共计292200元,已属数额巨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又考虑了董小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念其家中只有六十多岁老母亲,需要人照料,遂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2011年11月10日,二七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董小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董小斌退赔被害人翟小刚经济损失29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