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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未满16周岁的少年蓝小强,是一个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虽然有些“呆”,却因为在青春期喜欢观看含有性爱内容的影碟,受其影响,走上犯罪道路。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蓝小强强奸四岁女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小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5日12时许,蓝小强从家里出来到牛棚取草喂牛时,见同村一不满4周岁的女孩在旁边玩耍,且周围无人,顿时动了歹念,便叫女孩到牛棚里,用两个编织袋铺在地上,把女孩裤子脱下欲发生性关系。大约半分钟后,女孩的奶奶叫喊寻找女孩,蓝小强急忙起身穿好裤子躲藏起来。
案发后,2011年3月13日,蓝小强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小强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蓝小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于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查明,被告人蓝小强小学三年级后因学习成绩较差,不再上学读书,平时能帮家里干活。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庭在对蓝小强的教育上,当其做错事时没有及时地加以引导,以及蓝小强过多地观看含有性爱、暴力内容的影碟,受到影碟的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小强强行与未满四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蓝小强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蓝小强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作案时只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