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建议:重视网络时代中学生性教育
主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络传媒及娱乐业等迅速发展,青少年获取性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当前,由于社会、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不够,黄色淫秽信息大量渗透,青少年在性道德、性取向和性观念等方面产生了思想和行为上的偏移。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其后果或潜在的社会影响将非常可怕。
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性意识的觉醒和情感的萌动是谁也挡不住的。只有提前进行了必要的性教育,到时再顺势引导,才不至于发生过错和出现其他问题。
当然,倡导性教育,绝不只是性知识普及,而是一项人格教育。主要包括科学知识、价值观念、社交能力和责任意识四个层面。这四个层面从不同的角度来培养孩子的意志品质、责任感和自制力。在性教育的科学知识层面中,不仅要教孩子一些生理和心理知识,更要告诉他们一些错误行为导致的危害。孩子只有知道了这些危害,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保护自己。
所以,我们应当把青春期性教育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通力合作。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该女性是否同意,男性都将成立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