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老板称,原告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其女儿自缢身亡,令被告蒙受厂房被退租的损失,原告应向被告赔偿2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女儿年仅7岁,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原告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女儿小海芳在被告的工地上吊自缢与被告无必然联系。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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