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那生父呢?
小嘉旭:不知道。他把我送人,我很难过。
记者:现在最大的心愿是什么?
小嘉旭:希望大家帮帮我,让我拥有自己的户籍和学籍。
律师说法
李某收养无效
解除何某收养关系可上户
昨日,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1999年前,我国的《收养法》并未规定,本案案例中第一任收养的情形须办理收养登记。所以孩子生父母把孩子送第一任养父母的行为有效。1999年,我国修改生效的《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需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本案的第二次收养发生于2001年以后,因此后面的收养关系无效。“第二任收养无效,也就意味着李家为孩子上户口的行为也无效。”此外,段勤还认为,第一任养父母把孩子送给第二任养父母收养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在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也就是说,第一任收养人不能再行送养。
对于孩子现在的户口问题,段勤建议,其生父母可以采取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与第一任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小孩与其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自行恢复,这个时候其生父母即可去为孩子办理户口了。
那么孩子上户后该和谁生活?段勤称,可以由孩子的亲生父母与现任“收养人”田荣盛夫妇协商决定。小嘉旭可以继续和田荣盛夫妇生活,但法律上将不会认可这种“收养行为”。同时,小嘉旭和田荣盛夫妻之间,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