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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店招工原是卖淫魔窟 4女子借嫖客手机发短信求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9   作者:小芋

      2010年10月,被害人杨某霞、黄某梅等人揾工期间也被逼签同样的“合同”。2010年10月11日,黄某梅到佛山市车站,一名自称是“酒店经理”的男子将她带至深圳市松岗区一宾馆某房间,房内还有另2名男子,他们拿出一份“性服务合同”逼她签名,在房内的几名男子称如不签就要交1.2万元。最后,黄某梅因害怕不得不签了该“合同”,其身份证也被该几名男子扣留。

      借嫖客手机发短信获救

      2010年10月13日上午7许,黄某梅被人到中山市一出租屋内卖淫。当晚9时许,一位中年女子带来一名30多岁的男子进入房间与她发生性关系,这时,黄某梅告知该男子自己被骗,并向其借手机发短信给表姐求救。

      2010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当地警方接到群众报案后,赶到该出租屋解救了被害人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秀。15日下午,警方在横栏镇一出租屋201房将被告人简某华抓获归案。10月30日,警方在横栏镇裕塘西街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据警方调查发现,上述四女子被强迫签订的“性服务协议”,都写有“自愿加入公司从事娱乐公共职位,提供性服务,报酬为50至200元每天,个人纯利50%,合同期限为3个月,不能离开,离开要赔偿12000元,对协议内容还要求注明本人已看过,自愿从事,无他人逼迫。”等相关内容。

      此外,该工作协议还附有“请将个人贵重物品保管好,以免遗失,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等“温馨提示”。

      三人获刑五年至十二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杨总”、“李经理”等人以招工为名分别将女青年张某贞、莫某秀、杨某霞、黄某梅先后骗至广州市、深圳市等地,再“签订性服务协议”等,由被告人陈某等人先后将上述女青年带至中山市横栏镇某出租屋,与被告人刘某秀一起以扣留身份证、威胁、殴打等方式,组织上述女青年在该出租屋内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秀负责嫖资的收取、登记,与被告人陈某共同组织上述女青年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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