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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金不昧奖励10% 道德光环抹了一层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3   作者:方华
    请看深圳特区报的报道:
                 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是要拾金不昧。在这个意义上,拾金有偿或多或少冲击了我们过往所受教育。为何又说新规体现人性关怀呢?笔者认为,此新规是一次回归常情常理,它把人还原、恢复为普通人来进行司法建构,而不是把每个拾金者都设定为顶着道德光环的完人。这何尝不是一种进步呢?!

      其实,早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就围绕着失物所有权问题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广州新规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等方面等均拟出细则。如斯新规,恰恰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彰显人性的关怀。

      以往,我们总是以完善无缺的道德来要求人,把凡夫俗子架到道德高空来衡量、来要求,实在是凌空蹈虚。这样说,当然不是否认道德的力量。道德的力量自然很伟大。我们的社会里也确确实实存在很多道德高尚的人。面对这样的人,面对这样的行,我们也会被深深打动。但是,我们也应该直面现实,现实就是,芸芸人生中更多的是具有七情六欲、趋利避害的普通人。一个社会在制定共同的社会生活准则时,应该更多考虑大多数人的实际状况,而非以过度理想化的认知模型来建构普通大众的行为标准。

      在这个意义上,广州奖励失物归还者,就是从实际出发,把人还原为普通人,而不是用高尚道德来强制约束具有不同道德觉悟的人。至于有网友认为如此做法是道德正在沦陷的表现,笔者以为这是脱离实际的臆测推论了。倘若我们紧紧死抱“拾金不昧无偿奉还”道德来规范所有的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反倒不能实现物归原主。与其如此,就不如制订规定让拾金归还者有适当得利,从而在失主与拾者之间、在利益与道德之间达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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