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表示,现在各方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公司股权属于谁,如果该房产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将股权转让给黄波,也就不存在四川中石化向房地产公司借高利贷的问题。
此前,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曾出示过一份2008年8月份的文件,这份签有刘明等原始股东的股东决议书显示,将公司100%股权以1000元价格转让给黄波。
14日,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带来了一份四川警察学院物证所的签名鉴定书,该鉴定意见显示,股东决议书上,刘明的签字确为其本人签名。
黄久长表示,刘明及其律师散布歪曲言论,捏造事实,对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严重干扰了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