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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因作弊无法获得学位 与母校对簿公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秋天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金、陶二人告学校一审均败诉。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学校严厉的校规,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违背了立法本意。

      作弊

      2007年9月,金天和陶成在上海杉达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习,两人的专业均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08年11月12日,在大二上学期的“英语精读(三)”课程考试中,金天作弊被抓,学校对其处以留校察看和该科被判为零分的处分。几乎同一时间,同专业的陶成在“C++”考试中,因作弊被校方处以留校察看和该科被判为零分的处分。

      此后经过补考,金、陶二人成绩均合格,以为就此无事。但在临近毕业的2011年7月,学校以二人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为由,不授予他们学士学位。

      2011年10月9日,金天和陶成分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校方撤销不授予他们学士学位的决定。

      金、陶二人认为,学校在他们考试作弊后,给他们提供了补考的机会,原告也考出了较好的成绩。既然如此,在补考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学校又以考试作弊为由不授予学位,行为自相矛盾。

      此外,二人还提出,学校不授予他们学士学位的依据是学校制订的《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的“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

      “学校的规定显然是对有关学位授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扩大解释,超出了对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的范围,违背了立法本意,因而是无效的。”法庭上,金天、陶成均有这样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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