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
上海杉达学院辩称,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相互独立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因此,学校给原告提供补考机会有据可依,原告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是必须的。
上海杉达学院的观点是:“而根据学位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得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是授予学位的先决条件。因此,学校根据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制订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对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上海杉达学院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故杉达学院按照自主办学的原则,将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细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制订的《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中将“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毕业论文抄袭者”作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之一,该内容并未超越法律、法规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杉达学院不授予金天、陶成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二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