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  
    行业频道
    组织机构 | 工业园区 | 铜业标准 | 政策法规 | 技术资料 | 商务服务 |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伦敦铜价 | 纽约铜价 | 北京铜价 | 浙江铜价 | 江苏铜价 | 江西铜价 | 山东铜价 | 山西铜价 | 福建铜价 | 安徽铜价 | 四川铜价 | 天津铜价 | 云南铜价 | 重庆铜价 | 其它省市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综合新闻 » 正文

    大学生因作弊无法获得学位 与母校对簿公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秋天

      败诉

      上海杉达学院辩称,学生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相互独立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因此,学校给原告提供补考机会有据可依,原告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是必须的。

      上海杉达学院的观点是:“而根据学位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不得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是授予学位的先决条件。因此,学校根据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制订本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对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上海杉达学院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故杉达学院按照自主办学的原则,将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予以细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制订的《上海杉达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中将“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毕业论文抄袭者”作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之一,该内容并未超越法律、法规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杉达学院不授予金天、陶成学士学位的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二人诉讼请求。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购物车(0)    站内信(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