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记者得到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覃汉宝故意杀人罪的起诉。
《广西河池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河市刑一初字第9—1号】称,本院审理的覃汉宝犯故意杀人罪,因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15日以本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覃汉宝故意杀人罪的起诉,本院准许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同时,法院也驳回了原告人吴承兴(被害人吴宗谋的儿子)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
2011年10月25日和12月29日,东兰县看守所和东兰县公安局分别下发了对于覃汉宝的释放证明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三分文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称,覃汉宝涉嫌故意杀人案,因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覃汉宝的代理律师韦凤金和韦凰向记者证实,覃汉宝杀人案是因证据不足,才放的人。
覃汉宝,因犯抢劫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2005年4月18日至2009年4月17日,被关押在广西罗城监狱。200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自首杀人,当天被逮捕。
2007年2月5日,在罗城监狱三监区两名狱警制作的讯问笔录中,覃汉宝讲述了杀害吴宗谋、刺伤王子发的详细过程。
覃汉宝称,自从犯下杀人罪后,自己寝食难安,儿子仅出生6天就夭折了,“认为遭到了老天报应,更加重了自己的心理负担”。如果告知父母妻子自己的罪行,害怕他们受到牵连。他在服刑改造期间受到教育,最终鼓起勇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