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羽是南京江宁一高中的学生,家住在江宁区一村庄内,“平时晚上放学都是家里人去接的,当天家里有事就没有去”,小羽的家人回忆。
当晚9时许,放学回家的小羽在路过一处高速公路涵洞口时,“看见有辆摩托车停在路旁”,摩托车旁边站着一个人,戴着帽子,穿着雨衣。
这人就是曾某,当他“物色”到孤身一人的小羽后,上前就将小羽推倒,小羽还没来得及唿叫,曾某一把揪过小羽的头发和衣服就往路边拖。
路边是一片茶园,小羽极力反抗,甚至用嘴勐咬该男子的手指。
“别乱动”,一把尖刀抵在了小羽的颈部,随后,小羽的嘴巴里被塞入一副纱手套,然后被胶带裹得严严实实,她的双手和双脚都被绳子绑上,一阵钻心的痛……
时间似乎在这一刻停滞,小羽没有妥协,她大声唿救,被塞上的嘴巴里发出了“呜呜”声。
“那时候已经晚上10点多钟了,小羽还没有回来”,小羽的家人赶紧四处寻找,“我们想着一路上那个涵洞口一带很偏僻”,就在找寻时,听到了一旁茶园里隐约传来了“呜呜”声……
骑抢来的自行车去上班
曾某的房东回忆,曾某是2010年4月左右来到自己的出租屋内暂住的,“独来独往,很少说话”,而就在2011年5月10日晚上,他发现归家的曾某没有骑已经骑了有半个多月的摩托车,“而是骑着一辆女式自行车回来的,我当时还心里嘀咕着,但没问”。
这辆自行车就是小羽的,小羽回忆,在自己被拖往茶园的同时,那名男子还曾经将自己的自行车也拖了进来,并且放在茶树后。
在2011年5月10日的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曾某遗留下来的黑色摩托车,摩托车后备箱内,摆放着一卷透明宽胶带,还有一瓶剩半瓶的矿泉水,经过提取,与曾某的DNA吻合。
在曾某的暂住地,警方搜寻到匕首、鸭舌帽、迷彩服、耳机塞、胶带、口罩等物,并且在迷彩服口袋中,发现了小云的手机。
曾某是四川人,1975年出生,近年来到南京,2011年4月份左右在一家个体老板处打工,“主要从事大理石切割,一个月3000多元钱”,曾某的老板表示。
一审时,对于检方指控其犯有强奸、抢劫罪,曾某表示有异议,他承认自己第二次也就是被警方当场查获时所犯的强奸事实,对于第一起涉嫌强奸高中女生表示“没有这回事”,对于抢劫罪也表示了否认,“我仅仅是拿了”。
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小云和小羽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两人撤回诉讼请求,“我们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经鉴定,曾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尽管曾某矢口否认了自己涉嫌的第一起强奸以及两起抢劫,但在大量可以形成证据链的事实前,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雨夜淫魔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