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昨日表示,上述款项是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旗下公司对一个英凰广场的投资,是应政府要求陆续追加了9000多万元的投资。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表示,下属公司的所有投入已经在2010-2011年间分批归还,分别归入原来提供投资款项公司的账户,“相关收回的收益已经报税并缴纳了相关税费,并不存在部分收益未入账,更没有私分利润的行为”。
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还表示,投资资金都是公司的自有资金,旗下的这些公司从成立至今从来未向银行贷款,欢迎媒体和法律界人士查询。
天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可青认为,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很常见的,理论上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
“将对诽谤行为提起诉讼”
2月7日,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向媒体爆料,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旗下四川石化法人代表黄波伪造签名占有了其公司100%的股权。
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对记者表示,现在各方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公司股权属于谁,如果该房产公司是通过合法途径将股权转让给黄波,也就不存在四川中石化向房地产公司借高利贷的问题。
此前,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曾出示过一份2008年8月份的文件,这份签有刘明等原始股东的股东决议书显示,将公司100%股权以1000元价格转让给黄波。
昨日,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带来了一份四川警察学院物证所的签名鉴定书,该鉴定意见显示,股东决议书上,刘明的签字确为其本人签名。
黄久长表示,刘明及其律师散布歪曲言论,捏造事实,对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严重干扰了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将对刘明的诽谤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