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自行车就是小羽的,小羽回忆,在自己被拖往茶园的同时,那名男子还曾经将自己的自行车也拖了进来,并且放在茶树后。
在2011年5月10日的案发现场,警方发现了曾某遗留下来的黑色摩托车,摩托车后备箱内,摆放着一卷透明宽胶带,还有一瓶剩半瓶的矿泉水,经过提取,与曾某的DNA吻合。
在曾某的暂住地,警方搜寻到匕首、鸭舌帽、迷彩服、耳机塞、胶带、口罩等物,并且在迷彩服口袋中,发现了小云的手机。
曾某是四川人,1975年出生,近年来到南京,2011年4月份左右在一家个体老板处打工,“主要从事大理石切割,一个月3000多元钱”,曾某的老板表示。
一审时,对于检方指控其犯有强奸、抢劫罪,曾某表示有异议,他承认自己第二次也就是被警方当场查获时所犯的强奸事实,对于第一起涉嫌强奸高中女生表示“没有这回事”,对于抢劫罪也表示了否认,“我仅仅是拿了”。
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小云和小羽均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两人撤回诉讼请求,“我们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经鉴定,曾某无精神疾病,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尽管曾某矢口否认了自己涉嫌的第一起强奸以及两起抢劫,但在大量可以形成证据链的事实前,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雨夜淫魔案进行了二审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