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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一工人三楼坠落竟相安无事 购物市民飞来横祸不幸被砸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叶子
    律师说法

      坠楼砸中人虽属意外 不等于可免责

      坠(跳)楼砸中他人虽属意外事件,但这并不表示坠(跳)楼者不需要为其行为负责。昨日,记者采访了南京法律界相关人士,据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称,一旦跳楼(坠楼)者死亡,其本身不是刑事责任的主体,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同样可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坠楼者砸中他人,究其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故意(主观)或者失足跳楼(坠楼),砸死砸伤他人。如果跳楼者死亡,受害者同样可以在其遗产范围内追偿。如果跳楼者获救,并可能砸中楼下的人这一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则跳楼者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二是紧急避险坠楼,砸死砸伤他人的。如果坠楼者死亡,则受害者可向迫使坠楼者跳楼的侵权人赔偿。陈律师解释说,国内发生的类似事故,如果坠楼者是因受他人胁迫或者威胁跳楼的,则胁迫威胁者将成为受害人追偿对象。如果坠楼者获救,则作为受害者的坠楼者和被砸中者,都可向迫使坠楼者跳楼的侵权人追偿。当然受害者可以提出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评残以后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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