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事件,西北大学(微博)法学院副院长曾加表示,从法律上讲,这起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及公益事业捐赠法。“教育法明确规定,捐赠的财物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也规定,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如果定有协议的话,必须按协议使用;如果要改变协议的内容,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说,从社会公益角度来说,“赵村逸夫小学变身经营场所的做法,是对海外人士善心的滥用,不仅伤害了爱心,破坏了善意的基础,也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侵害。”
曾加和石英认为,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捐赠事业不尊重法律也不尊重协议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一些性质严重、影响深远的事件发生后,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另一方面更要注重对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慈善款物的使用监管等在内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毕竟,事前防范胜于事后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