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指出,“裸官”监管措施缺少法律权威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状况、本人有关收入,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这是目前我国监管“裸官”的主要规定。
在目前有关“裸官”的监管措施上,一直存有争议。2009年11月,深圳市出台《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部门正职。当时有评论说,“不让裸官任正职对遏制裸官腐败来说,在逻辑上存在错位关系。这种方式包含着某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更何况,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权力就能得到充分监督,事实上也有不少官员的重大腐败案就是在副职位置上犯的。”
2012年1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全票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加强市县领导班子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
据报道,在该决定起草过程中,反对声音的主要理由是:官员家属也有一般公民所有的自由迁徙权;官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外,与官员是否忠诚并无直接关系;“裸官”只是个别腐败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并不是所有“裸官”都有腐败问题。
调研组认为,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代表,公权力的行使者,将配偶子女、资产转移至境外,孤身在国内任职就表现出对国家前途的不信任。他们将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防范国家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这种做法与公职人员的基本职责相背离,其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度非常值得怀疑,也就很难指望其能恪尽职守,当其配偶和子女宣誓效忠他国的时候,要求公职人员效忠本国本身就是一个两难选择。
事实证明,大量贪官提前将配偶子女移民国外,财产转移国外,以便事发时出逃海外,一旦出逃,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其他国家的差异,引渡贪官往往事倍功半,贪官出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调研组认为,无论中央和地方,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都是党的文件,有些地方规定是当地党委和政府联合发布,虽然不必经过立法的漫长程序,但是,以文件形式对公职人员进行规范具有明显不足。公职人员并非都是共产党员,对非共产党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非党员领导干部该如何规制?这些文件都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效力大打折扣。